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92民初35390号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4号院3号楼4层511。
法定代表人:牛智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泰大道36号5楼CK-0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栋,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壹图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颖慧
审判员 邓健贤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