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06执2008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2号C栋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745962191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佑发,系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川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8号(泰兴科技大厦)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38341H。
法定代表人:何菊,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5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关于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川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粤0106民初2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川海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息共计16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区火炬大道××房,经查该房产与案外人设定了抵押权登记,目前欠款1802810.79元。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且其尚欠的抵押债权数额较大,属无益拍卖。经穷尽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200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羽
执行员罗伟能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