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06执71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号C栋***房,组织机构代码7459621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泰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中关大厦*层*F-***号,组织机构代码57359395-8.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郑州泰赢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655元、违约金2059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执行费13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8月1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7191号案件本次执行。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羽
执行员**
执行员*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