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06执58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新路龙船头工业区*号C栋***房,组织机构代码74596219-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康佑发,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羊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高科路**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1863035-4。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州市羊城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0元及利息,返还租赁押金29465.0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728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广州市唯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其他发现。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高科路**号***-**房,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粤0106执5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军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