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918号
原告: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元,男,汉族,1972年3月3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4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系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后收取7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袁换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打印:扈艳红校对:***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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