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582号
申请人: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环XX段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文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惠妮,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环XX路XX号XX区XX号楼XX层XX室。
申请人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37606.4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 12月1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3737606.4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陕2020执保1582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939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