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全裁定书7319陈旭、黎桂姣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939号
申请人: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天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莉,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妮,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安金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37606.4元,并提供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责任限额3737606.4元的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名下3737606.4元的银行账户资金。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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