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131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四区4号楼3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6号楼4层2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06民初106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前给付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欠款172000元;二、***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前给付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元;三、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前给付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多维视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不动产等其它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已于2023年2月6日对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寒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京0106民初1068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未提交的,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