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78号
原告:***,男,住古浪县。
被告:***,男,住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古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世纪路。
负责人:***,系古浪县供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古浪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5)古民初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以其妻芦秀名义购买的的位××县坊从北面至南第11间商铺一楼1间予以查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裁定准许,现该裁定书已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无保全的必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以其妻芦秀名义购买的的位××县坊从北面至南第11间商铺一楼1间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