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供电公司

某某与某某、古浪县供电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78号
原告:***,男,住古浪县。
被告:***,男,住古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古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世纪路。
负责人:***,系古浪县供电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古浪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不付鉴定费导致鉴定程序终结,无法确定原告***字画损失的价值,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