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古执字第909号
申请执行人:古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世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古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浪县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古浪县供电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申请人古浪县供电公司就办公楼西侧一楼两间铺面和与铺面连通的三间房屋,并支付房屋租赁费76854元、取暖费26832.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租赁申请人房屋再次被暖气浸泡,造成***所有字画及其他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案已在本院立案并在审理程序,但因损失鉴定迟迟不能进行。***申请保留该房屋作为证据现场,且该案已中止执行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武中民终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该案具有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迅
代理审判员冯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