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古民初字第1997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5日,原古浪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古浪县泗水镇下四坝村东庄组号。
委托代理人***,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古浪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古浪镇世纪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该公司人资部主任。
被告武威市富民劳务派遣服务中心,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古浪县供电公司、武威市富民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员侯万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