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万大训与荆州市欧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23民初1511号之二
原告:万大训,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所地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欧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管理区流港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陆金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咏帆,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管理区流港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陆金保,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万大训诉被告荆州市欧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万大训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大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大训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393元,减半收取计51196.5元,由原告万大训承担。
审判长 朱 斌
审判员 何启国
审判员 李成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