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3执6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
被执行人: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监利县大垸农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监利县大垸农场。
本院在执行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德志
审判员 吴敦辉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