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万大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23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57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农场中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农场中华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监利县大垸农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监利县大垸农场。
被执行人:万大训,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监利县黄歇镇。
本院在执行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大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鄂1023执4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德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