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023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监利县容城镇玉沙大道109号。
法定代表人:易高生,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人民大垸管理区流港镇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陆金保,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以及到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多种方式,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德志
审判员 吴敦辉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