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003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江津西路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大垸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监利县。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7日生,住监利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荆州市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欧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质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保险、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除仅有零星存款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因其所建房屋手续不全,故暂无法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