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钱某某、陈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81民初2961号 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车站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原告:付某,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钱某某,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某与被告钱某某、陈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1.29元,减半收取计9,070.65元,由原告湖南湘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