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9912号

原告: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9U7765。

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6734692K。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泽,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灿,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计3558元,由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邢 姗

书 记 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