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9912号
原告: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9U7765。
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66734692K。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丕文,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泽,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511311168。
法定代表人:陈凤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霞,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克灿,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物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6元,减半收取计3558元,由山东达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邢 姗
书 记 员 崔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