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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63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福,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卫,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崔勇,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
原审第三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姣,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明璐因与被上诉人张卫建、穆永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6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闵 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超
书 记 员  李春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