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申请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万寿家园4号楼西别墅。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U××**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U××**号重型自卸货车,保全数额为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道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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