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异68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万寿家园4号楼别墅。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神洲天怡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郑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泽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神洲天怡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请求:停止对(2020)鲁0181执406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并解除天怡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章丘区房屋占用土地的查封。
主张如下事实:天怡养生园10号楼102、202号房屋并非天怡公司所有,在法院查封该房土地之前,案外人已与天怡公司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缴纳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因天怡公司的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
本院查明:
1、2020年12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意泽公司与天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181执4062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天怡公司名下鲁(2016)章丘市不动产权第0××7号、0××8号,鲁(2016)章丘区不动产权第0××6号,章国用(2015)第0××2号土地四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土地包括异议人济南市章丘区房屋所涉土地。
2、2012年11月25日,异议人与天怡公司签订天怡养生园会籍会员入会协议,实际为房产买卖合同,将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天怡养生园1008号院101、201号房产(网上备案确认房号为天怡养生园10号楼102、202号)卖与异议人,此后,异议人丈夫通过银行转账付清了全部房款1752255元,并已于2014年1月25日实际入住。因天怡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异议人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
3、因南通三建公司的申请,查封涉案财产,异议人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0)鲁0181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天怡养生园10号102、202号房产进行解封。南通三建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本院判决驳回了南通三建公司的请求。
上述事实,由本院相关卷宗材料及案外人提交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增殖税发票、物业费收据、天怡公司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异议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与被告天怡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并占有该房产,且已交付全部价款,非因其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符合上述规定,异议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土地查封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异议人**购买的济南市章丘区房产涉及土地的查封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袁 舜
审判员 朱立新
审判员 李咸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