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神洲某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异58号
案外人张霞,女,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齐河县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万寿家园4号楼别墅。
法定代表人:李华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神洲**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郑见,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山东意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意泽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神洲**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霞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张霞向本院提出解除(2020)鲁0181执4062号执行裁定书对章丘区**养生园7号楼202号房屋及所占土地的查封。并主张如下事实:**养生园7号楼202号房屋并非山东**公司所有,在法院查封之前,案外人已与山东**公司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已缴纳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因山东**公司的原因没有办理房产证。
本院查明:
1、2020年12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意泽公司与山东神洲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181执4062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济南市章丘区自然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山东**公司名下鲁(2016)章丘不动产产权第000877号、000878号,鲁(201)章丘区不动产权第0003976号,章国用(2015)第005202012号土地四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2、2013年12月29日,案外人与山东**公司签订《**养生园会籍会员入会暨房屋认购协议》,实际为房产买卖合同,将济南市章丘区**养生园1006号院201号房产(网上备案确认房号为**养生园7号202号)卖与案外人,此后,案外人于2014年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付清了全部房款1184616元,并已于2014年6月20日实际入住。
3、因山东**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导致案外人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
上述事实,由本院相关卷宗材料及案外人提交的房屋认购协议书(买卖合同)、增殖税发票、物业费收据、山东**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案外人在本院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购房合同,交付了全部价款且已入住,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的诉请符合上述规定。本案中涉案房产已转让给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案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案外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案外人张霞购买的济南市章丘区**养生园7号楼202号房产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审判长  李良盛
审判员  张 洪
审判员  李咸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