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668号
原告:***,男,1981年1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友,德州陵城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首德兴南路路口三楼。
法定代表人:祖志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妮,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连丰,男,1955年7月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连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2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与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培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春晖
书 记 员 刘彩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