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9945697U。
法定代表人:祖志岗。
被告:郭连丰,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连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2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连丰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车玉姣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114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
被申请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9945697U。
法定代表人:祖志岗。
被告:郭连丰,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连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审请作出(2021)鲁1403诉前调20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执行本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连丰名下银行存款2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一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海宁
书 记 员 车玉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