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执644号
申请人:临邑旭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盘镇张大庄北如泉水泥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敬斋,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东首德兴南路路口三楼。
法定代表人:祖志岗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424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金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其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