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4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99xxxxx,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富宝。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向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80×××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6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