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46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599xxxxx,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罗富宝。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向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80×××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466.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