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保599号
申请人:***,男,1977年5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罗富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临邑县开发区。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3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66.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宏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466.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