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92民初5330号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3#A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利兵,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龙,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0年7月23日,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2元,减半收取11836元,由原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强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人民陪审员 李必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瑞
书记员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