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6352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9月7日生,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生,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8067835A,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3#A座1003室。
原告***与被告***、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元勋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