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227号之二
原告: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3#A座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利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红。
担保人:应利兵,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云架桥******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5********。
担保人:***,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云架桥******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9********。
原告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1227号民事裁定,对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小东门支行42×××40账户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应利兵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212栋1单元6-7层2室房屋予以查封。因原告武汉利之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有误,无法进行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应利兵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212栋1单元6-7层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国用2005商第8549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孟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