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03民初647号
原告:黄山市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江功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梅洁,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祥龙,董事长。
原告黄山市工程勘察院与被告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工程勘察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黄山市工程勘察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山市工程勘察院撤诉。
本案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计2983元,由黄山市工程勘察院负担。
审判员 方向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汪 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