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民初518号
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梅,女,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女,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邢祥龙,董事长。
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立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汪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