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3破申4号 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新洪村。 法定代表人:***。 2022年8月16日,本院执行局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9月8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0破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本院审理。19日,本院立案审查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11日,注册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新洪村,注册资本50万元。根据本院执行局提供的执行转破产程序审查意见显示,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已有资产现仅位于黄山区耿城镇东南侧太平小镇东区10幢的60套房产,已全部抵押给黄山太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另案处置完毕。现有债务5883121元,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多起执行案件被本院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故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清算的情形。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对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被申请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丰汇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廖 欣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