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民终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704953088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69480309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山白天鹅宣纸文化苑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1003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免交或缓交案件上诉费未予获准,并且在2022年1月20日收到法院不同意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健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