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415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香樟花苑第三排从右数第二幢第二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王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93元,减半收取计60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