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626执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别**,该××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襄阳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喜
审判员向国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