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7民初795—3号
原告襄阳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原襄樊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能电气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别**,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建设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首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凯能电气公司与被告湘电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18日,原告凯能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775元,由原告襄阳市凯能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