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6298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16586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苗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