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与山东丁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899号
原告: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济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697462343A。
法定代表人:骆银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根,山东昊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198213-6)。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尊虎,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宫公司)与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人杨尊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越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向越宫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1155403.49元,利息332138.93元(从2014年11月9日至2019年9月25日,按年利6%计算),共计1487542.42元.兹后利息以1155403.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6日,越宫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越宫公司承建**广场项目钢结构连廊影院钢结构及钢结构加层安装工程,第三人杨尊虎为该项目经理,且该工程在施工期间的全部费用均由杨尊虎预先支付,工程完工后工程结算价为4750178.49元,**公司已经支付了3594775元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155403.49元。后越宫公司、**公司和杨尊虎三方达成协议,以**公司名下所有的**广场CD座2-2404室作价656034元折抵工程款交付给杨尊虎。后因**公司与谢爽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依申请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产,而**折抵给第三人杨尊虎的房屋也被查封,从而导致第三人杨尊虎无法实现自己的债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按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越宫公司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但根据越宫公司陈述,杨尊虎与越宫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杨尊虎亦陈述在**公司将工程款打给越宫公司后,越宫公司扣除管理费后打给杨尊虎,且越宫公司主张的以房抵债的房屋实际系向杨尊虎交付的。在此情形下,越宫公司向**公司主张工程款,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