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3984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信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平阴县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骆银昌,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越宫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徐文震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