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1002号
申请人: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兴隆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1号商务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86920.6元的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山东利鑫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86920.6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毁损、处分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若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