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凡泓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3民初12047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令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肖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院内6-8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翠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涛,山东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肖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翠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殿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货款XXXX元及赔偿损失XXXX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万元及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了《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合同总货款为XXXX元(含税价)的安装工程材料,2019年8月17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后,被告于2019年9月1日仅向原告运送了价值XXXX元货物,后经原告多次催告,剩余价值234612.5元的货物被告一直未发货,且被告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望判如所请。
被告济南**公司答辩称: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首付款,原告诉请的损失过高,请求予以调低。另外,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用因属原告违约在先,因此不应得到支持。我们同意解除合同。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5日,原告作为买受人,被告作为出卖人签订《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总货款XXXX,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买受人预付总货款35%,收到货物款4日内货物到出卖人工地,出卖人货物到工地后经三方验收后付总货款95%,货款到账后卸车,买受人做完货物复试检测合格后付清剩余货款,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千分之三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7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另赔偿买受人经济损失。同日,原告向被告开具10万元支票,2019年8月19日,被告支取该支票,但只提供了价值约XXXX元的建筑材料。2019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载明“贵单位我双方于2019年8月15日就长清大学科技园核心区A-3地块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安装工程材料签订了《筑工程采购合同》,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贵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4日内将安装材料供至甲方工地,但贵司自2019年8月15日收到预付款后,至今未按合同数量将材料供至甲方指定工地,现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望贵方抓紧时间供货。根据合同所附列表及材料损失统计,订购货物及发货货物数量如下:110立检1150只(被告发货384只,单价6元),计6900元;110伸缩节2014只(被告发货525只,单价6元),计12084元;110角四通342只(被告未发货,单价8元);110*50斜三通572只(被告未发货,单价5元);110*50三通286只(被告发货280只,单价4元);110三通348只(被告发货200只,单价6元);110斜三通404只(被告发货210只,单价8元);75*50正三通634只(被告发货500只,单价2.5元);50斜三通348只(被告发货260只,单价2元);110*45弯头1534只(被告发货210只,单价3元);75*45弯头472只(被告未发货,单价1.5元);50*45弯头2699只(被告未发货,单价0.8元);110PVC中控螺旋管3484只(被告发货160只,单价17.8元);110PVC实壁管4294只(被告发货200只,单价11.5元);75PVC实壁管1203只(被告发货200只,单价5.4元);20*2.3PB管11660只(被告未发货,单价3.9元);110直接30只(被告发货30只,单价2.2元)。
2019年9月9日,张翠娥与杨先华通话,张翠娥明确表示涉案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自鸿利来公司取得的前述货物单价为:110立检7.53元;110伸缩节6.98元;110角四通10.3元;110*50斜三通5.69元;110*50三通5.03元;110三通7.14元;110斜三通10.2元;75*50正三通2.75元;50斜三通2.13元;110*45弯头4.2元;75*45弯头1.75元;50*45弯头0.81元;110PVC中控螺旋管25.6元;110PVC实壁管12.25元;75PVC实壁管6.29元;20*2.3PB管5.049元;110直接3.3元。
2019年9月19日,原告与案外人济南鸿利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被告未履行合同下的其他材料,多支出XXXX元。
另查明,原告支付律师费1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款10万元,虽然比合同约定35%款项少3782元,但仍可以视为依约履行了合同,且被告明确表示涉案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通过起诉行使合同解除权,可以得到支持。
就损失问题,原告提交了增值税发票、订货材料清单、汇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存在XXXX元损失,故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就律师费问题,双方合同存在约定,且原告已支付律师费用1万元,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
二、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货款XXXX元;
三、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XXXX元;
四、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济南**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迟 忱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