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2781号
原告:北京迈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064(河南寨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G1HX5F。
法定代表人:李伟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1号商务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4081854U。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肖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区科航路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964706868Y。
负责人:傅军,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冶梦,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迈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卷烟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迈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迈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迈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5元,案件申请费2270元,合计5545元,由原告北京迈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宿盼盼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