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11424号
原告:**叻,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郵城县什集镇察庄行政村察庄村145号,身份证号码:372929197910205443。
被告:***,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唐口山路马鞍桥五巷12号,身份证号码:370883197807267217。
被告: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1号商务楼27层。
原告**叻与被告***、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叻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常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