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9048号
原告:济南优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唐王山路鲁能公馆5号楼108号。
法定代表人:侯海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祯,济南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枣园街道府佑街27号。
负责人:赵新新,经理。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六里山街道英雄山路147号1号商务楼27层。
法定代表人:程军,经理。
原告济南优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丘分公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优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优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优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已减半收取),由济南优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慧娟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