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2969号
原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天清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