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民初3397号
原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元,申请保全费889元,由原告***某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