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03财保1018号
申请人:山东鼎梁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243-1号建华五金机电市场东门6-1号门头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47号1号商务楼27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唐口山路马鞍桥五巷12号,身份证号码:3708831978********。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山东鼎梁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山东恒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鼎梁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鼎梁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