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195号
原告: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E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黄坛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