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5195号 原告: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号一层E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黄坛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海黄坛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